發佈嚴重違法廣告 5個產品在四川暫停銷售

8月14日,四川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官網發佈《關於對發佈嚴重違法廣告涉及的產品實施暫停銷售措施的公告》,對標識為 “青海省格拉丹東藥業有限公司”生產的“復方手參益智膠囊(國藥準字z20026454”等5個產品在省內采取暫停銷售措施。

公告原文:

四川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於對發佈嚴重違法廣告涉及的產品實施暫停銷售措施的公告

2017年 第49號

經查明,標識為 “青海省格拉丹東藥業有限公司”生產的“復方手參益智膠囊(國藥準字z20026454”等5個產品(見附件)分別在我省《晚霞報》、《文摘周報》發佈的廣告,存在任意擴大產品適應癥(功能主治)范圍、絕對化誇大療效,嚴重欺騙和誤導消費者的情形。且本機關對涉及上述產品的違法廣告於2017年7月3日(台中商標註冊代辦2017年第37號公告)和2017年7月17日(2017年第43號公告)進行瞭公告。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五款、《藥品廣告審查辦法》第二十一條及《國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於進一步做好對嚴重違法廣告涉及的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采取暫停銷售措施工作的通知》(國食藥監稽〔2013〕45號)等有關規定,本機關決定對上述產品在我省轄區內采取暫停銷售措施,並予以公告。

一、省內各經營單位自本公告發佈之日起,立即停止銷售上述產品。

二、各市(州)局應組織依法處理,並將處理情況於本公告發佈之日起60日內報送省局稽查總隊。

三、上述違法發佈廣告的企業在原廣告發佈媒體相同版面或時段,發佈更正啟事以消除影響。更正啟事在媒體連續刊播不得少於3天。更正啟事應包括如下內容:違法廣告涉及的產品名稱、生產企業名稱及發佈違法廣告企業名稱;明示在發佈違法廣告中欺騙和誤導消費者的內容以及被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暫停銷售的原因;對發佈違法廣告行為向公眾致歉並保證不再發佈違法廣告等。在平面媒體上發佈更正啟事,具體內容的字號不得小於(含)5號字體;在電視媒體上發佈的更正啟事,字體必須清晰可辨,同時更正啟事的全部內容必須通過旁白予以宣讀。

四、相關企業在媒體按要求發佈更正啟事消除影響並書面告知本機關後,可向本機關提交解除暫停銷售的申請(聯系電話:028-86756977),本機關將依法作出解除暫停銷售的決定。

特此公告。

附件:

實施暫停銷售措施的產品名單.xls

四川省食台灣商標申請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台灣商標註冊

2017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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